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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钟瑞升与谢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瑞升,谢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钟瑞升,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红卫,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钟瑞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钟瑞升与谢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红卫给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谢红卫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钟瑞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红卫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250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