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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长凤、邓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凤,邓长英,黄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长凤。被执行人:邓长英,女。第三人:黄向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凤与被执行人邓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邓长英不能履行本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黄向阳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邓长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冯长凤申请追加黄向阳为被执行人,要求黄向阳承担本案剩余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向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黄向阳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长凤偿付借款本金及工资136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邓长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黄向阳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6元、执行申请费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