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袁宝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龚志良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5958号原告:袁宝,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祥,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系社区推荐的人。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新城区长城小区17号楼3单元101室。负责人:于孟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霞,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龚志良,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袁宝诉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第三人龚志良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袁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宝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第三人龚志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由袁宝承担。审 判 长 朱雪巍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