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显纲、徐景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显纲,徐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郭显纲,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景芹,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郭显纲与被执行人徐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3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5万元,余款在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7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