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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荣杰、汪清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荣杰,汪清斌,张选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荣杰,男,l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斌,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省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选应,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系张荣杰之父。再审申请人张荣杰因与被申请人汪清斌、原审被告张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荣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谢 可审判员 文 霁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蜀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