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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玉洪、梅永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洪,梅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14号申请人杨玉洪,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被执行人梅永霞,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杨玉洪申请梅永霞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