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玉洪、梅永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洪,梅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14号申请人杨玉洪,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被执行人梅永霞,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杨玉洪申请梅永霞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