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太平与肖世刚肖玲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太平,肖玲玲,肖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徐太平,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肖玲玲,女,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肖世刚,男,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保家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10187412。本院在执行徐太平与肖玲玲、肖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玲玲、肖世刚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恢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