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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与郑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郑大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1546号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小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旗,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大雷,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与被告郑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大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的货款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门生产羊绒、羽绒及有关充绒辅料的厂家,被告是从事充绒的个体户。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羊绒、羽绒及有关充绒辅料,到2010年9月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8月电汇清偿4000元后,余款6000元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货单一张(有被告签字)予以证明。被告郑大雷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鑫光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羊绒、羽绒及有关充绒辅料的厂家,被告是从事充绒的个体户。2010年9月被告郑大雷在原告处购买羽绒辅料,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8月偿还4000元,仍欠60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大雷在原告处购买羽绒辅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4000元,剩余6000元未还。被告郑大雷欠款不还,有违诚信。现原告持据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大雷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大雷偿还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欠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大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