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贵芳与被执行人资友廷、永兴县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资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芳,资友廷,永兴县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资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贵芳,女。被执行人资友廷,男。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被执行人资道明,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贵芳与被执行人资友廷、永兴县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资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铁兵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