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与郑书申、郑如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郑书申,郑如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64号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住所地:扶沟县商贸城。注册号:411621616007847。经营者:王金民,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郑书申,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郑如佳,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诉被告郑书申、郑如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撤回对被告郑书申、郑如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扶沟金民种业门市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