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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志成与张惠洪、俞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成,张惠洪,俞雄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370号原告:刘志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惠洪,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俞雄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刘志成与被告张惠洪、俞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志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成负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