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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郑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郑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04号原告:王艳红,女,32岁,汉族,住。被告:郑冬冬,男,28岁,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因送达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因原告的诉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误,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