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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鲁14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超与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彩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彩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德州久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鲁14**民初2054号原告:张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光岭,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伟仁,总经理。被告:浙江彩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法定代表人:汪伟仁,总经理。被告:德州久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书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彩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万通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彩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瑞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