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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司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19时许,吸毒人员汤某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支付了五百元毒资。被告人胡某收到钱即联系其上线彭某,在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路口购买了一小包0.5克冰毒,并微信支付了两百元毒资。之后,被告人胡某驾驶湘F×××××的士到安定镇长田村汤某家门口,将该小包冰毒贩卖给汤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揭发彭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彭某抓获。对上述指控事实,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微信截图、平江县安定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汤某、彭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