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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鹏丽与赵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丽,赵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916号原告:魏鹏丽,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经伟,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原告魏鹏丽与被告赵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丽撤回对被告赵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魏鹏丽承担。审 判 长  曲 岩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