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鹏丽与赵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丽,赵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916号原告:魏鹏丽,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经伟,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原告魏鹏丽与被告赵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丽撤回对被告赵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魏鹏丽承担。审 判 长 曲 岩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