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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曹建平,张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641号原告: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578-1号312号。法定代表人:冯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578号(天宁商都)A座106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578号(天宁商都)A座106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曹建平。被告:张雅英。原告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城建)与被告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卷烟公司)、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张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宁城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杨军、被告曹建平暨金叶卷烟公司、金叶配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张雅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宁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361773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二配合原告办理延陵中路578号天宁商都A座106号房产(建筑面积170.85平方米,常房权证字第002727**)及延陵东路518号天宁商都A座105号房产(建筑面积32.62平方米)两处房地产抵押手续,并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三、四配合原告办理麻巷公寓2号甲302商住楼(常房权证字第××号含土地权证0745811号)房地产抵押手续,并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原告与被告一对账,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借款3617732元。四被告出具承诺书,被告二、三、四自愿为被告一所欠原告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且被告二同意将其名下坐落于延陵中路578号天宁商都A座106号房产及延陵东路518号天宁商都A座105号房产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四同意以登记于曹建平名下麻巷公寓2号甲302商住楼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但被告二、三、四未能按承诺配合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金叶卷烟公司、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辩称:因为这个案件涉及从2011年到现在为止的公司往来款,诉称款项3617732元应该不对,需要庭后双方对账确定具体数字;对询证函上的签字和盖章没有异议。被告张雅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天宁城建向金叶卷烟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一份,该函记载:截止2016年12月31日,金叶卷烟公司结欠天宁城建3617732元。金叶卷烟公司和曹建平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签字。后经双方对账核实,金叶卷烟公司共结欠天宁城建本金3077102元。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张雅英共同向天宁城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同意对金叶卷烟公司所欠天宁城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以金叶配送公司坐落于常州市延陵中路578号天宁商都A座106号房产及延陵东路518号天宁商都A座105号房产、曹建平名下麻巷公寓2幢甲302商住楼共三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但上述房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天宁城建与金叶卷烟公司间的民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金叶卷烟公司应当向天宁城建偿还借款本金3077102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和《承诺书》的约定,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张雅英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张雅英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金叶卷烟公司追偿。关于天宁城建要求金叶配送公司、曹建平、张雅英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处理的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该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被告武进金叶公司、张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市武进金叶烟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7710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曹建平、张雅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42元,减半收取计178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71元,由常州市金叶卷烟专卖连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叶配送有限公司、曹建平、张雅英负担20200元,由常州市天宁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吴光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