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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8489号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8489号原告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富安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68350W。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郭挺,广东大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娣清,广东大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原告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3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砖。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时均出示收单,并由被告签字签收。后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6年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砖货款人民币1506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一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50600元及利息45180元(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51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买砖,原告将货物送往被告指定的地点。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由被告向原告签名确认。2016年2月3号,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截止2016年2月3号,被告尚欠原告水泥砖款人民币150600元。由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0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600元及相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以人民币150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4日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按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0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4日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