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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志慧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慧,李铁城,孟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韩志慧,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铁城,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孟丽君,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韩志慧与被执行人李铁城、孟丽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志慧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19312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5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