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与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雍镇社区龙塘沿村。经营者:朱立鑫,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施桥行政村龙塘一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0826673M(1-1)。法定代表人:王耀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7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55元减半收取30027.5元,由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鑫盛建材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胡龙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