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建国路。负责人康红利,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被告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高军尚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911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