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庆旺、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旺,张丽,刘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刘庆龙,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李庆旺与张丽、刘庆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95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庆龙的鲁H×××××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