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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执行张丽娜与李悦、李杰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李悦,李杰璎,徐国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52号案外人:李某,女,1944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朱庆祥、韦建(实习),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李悦,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杰璎,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国祯,男,193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张丽娜与李悦、李杰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某称:法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并非被执行人徐某的个人财产。上述房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徐某的个人财产。1968年,案外人与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1994年11月15日购买了该房���,河南省轻工业厅也出具了该房产的收据。虽然该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名下,但不妨碍该房产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法院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财产侵犯了案外人合法权益。现请求:中止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市X(产权证号:XX**)房产的执行。本院审查中,案外人李某向本院提交:(1997)金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河南省轻工业厅房产收据2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1968年登记结婚,于1997年9月1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查封的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查明,原告张丽娜诉被告李悦、李杰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徐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XX**号)。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2016)豫0105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2016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悦、李杰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娜欠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悦、李杰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告李悦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第5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6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责令被执行人李悦、李杰璎、徐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6)豫0105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另查明,案外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于1997年9月18日经判决离婚,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于2001年12月30日办理登簿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案外人李某称上述X房产系其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与被执行人徐某于1997年离婚,上述X房产于2001年办理登簿手续。案外人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系其与被执行人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李某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上述X房产是否系其夫妻共同的财产的确认,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对此,案外人、当事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