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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崔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崔福军,徐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332-X。代表人杨文忠,行长。被执行人:崔福军,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相民,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供热管理处滨州路供热站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崔福军、徐相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3642.7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福军、徐相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