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921民初1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国平、李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李强,赵国安,吴娇,赵于华,赵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921民初1456号之一申请人:赵国平,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赵国安,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死者赵友刚之父)。被申请人:吴娇,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死者赵友刚之女)。被申请人:赵于华,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死者赵友刚之女)。被申请人:赵见,男,200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死者赵友刚之子)。申请人赵国平与被申请人李强、赵国安、吴娇、赵于华、赵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国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巴州区清江镇蔡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下欠申请人赵国平与被申请人李强、赵国安(死者赵友刚之父)、吴娇(死者赵友刚之女)、赵于华(死者赵友刚之女)、赵见(死者赵友刚之子)以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承建的村道硬化工程欠款13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巴州区清江镇蔡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下欠申请人赵国平与被申请人李强、赵国安(死者赵友刚之父)、吴娇(死者赵友刚之女)、赵于华(死者赵友刚之女)、赵见(死者赵友刚之子)以华蓥市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承建的村道硬化工程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念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