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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振波与沈庆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波,沈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振波。被执行人:沈庆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庆英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