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利平与蒋宇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宇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5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利平,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宇孝,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利平与被申请人蒋宇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郑利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宇孝价值60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郑利平以其所有的位于潼南区兴潼大道X号X幢X层X号的住房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案外人何英国、谭兴平自愿以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X号X幢X号的非住宅为郑利平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52执保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担保房屋予以查封。郑利平与蒋宇孝于2016年12月9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6)渝0152民初4896号民事调解书,郑利平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向蒋宇孝送达了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2017年5月8日,郑利平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渝015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担保物的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郑利平所有的位于潼南区兴潼大道X号X幢X层X号的住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何英国、谭兴平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X号X幢X号的非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