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桂芝与刘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桂芝,刘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105号原告:安桂芝,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现国,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原告安桂芝与被告刘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现金,基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未让被告出具相关借据。后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原告补写一份本金为30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在2016年9月1日全部还清借款。截止2016年9月1日,被告并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6年10月20日全部结清,否则承诺赔偿原告50000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尚欠原告38000元未能还清,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在通知被告刘现国应诉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桂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 婷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