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辉、李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辉,李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荣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辉,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李大刚,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辉、李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安辉、李大刚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