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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廷林与史华峰、曹仁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林,史华峰,曹仁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廷林,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史华峰,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曹仁莉,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张廷林与被执行人史华峰、曹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6904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轮候预查封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史华峰、曹仁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为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6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