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桑俊年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俊年,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25号原告:桑俊年,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曹起锋,男,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149号鸿雁大厦三、四、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俊年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俊年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俊年撤回对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33元减半收取为116由原告桑俊年承担。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