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381号原告: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沛,系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茨榆坨镇二委。法定代表人:唐桂芹,系董事长。原告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沛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44881元。事实及理由:自2016年3月12日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服装面料,货款累计1594881元,后被告支付货款950000元,尚欠644881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七份,证明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所购货物数量、单价、规格型号、货物总价1544969.85元;提交码单27张,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物数量及价款合计1587682.9元;提交电子回证5张,证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0000元。基于原告提交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2016年7月31日,原告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被告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签订7份里面料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各种颜色、规格面料,合同价款1544969.85元,由原告负责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工厂,约定2016年6月30日结全款50%,2016年7月30日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被告所购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场所,被告均在原告送货码单上盖章确认收到货物,累计收到货物价值1587682.9元,自2016年4月至12月,被告通过华夏银行五次支付原告货款9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原告依约将被告所购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盖章确认收到货物,应按双方议定价格支付货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到货物总价1587682.9元,扣除已经支付950000元,余款637682.9元应支付原告,另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梓亦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浩森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7682.9元,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