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700号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钟致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伟,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被告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赵伟给付2016年物业管理费1542元(含物业费652元、滞纳金890元);2.赵伟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赵伟应于2016年1月1日交纳2016年物业费652元,至今没有交纳,我公司多次书面及电话催收,赵伟拒绝交纳,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赵伟应从拖欠之日起按日3‰支付滞纳金,故提起诉讼。赵伟辩称:物业公司确实打电话催收过,2015年年底我发现我家房屋墙壁裂缝,我和物业公司反映了,物业公司一直未给我答复,后来物业公司领人给我刮大白,我不同意,物业公司再为给处理,我是因为这个原因不交纳物业费的。经审理查明:赵伟系桦甸市兴港家园小区J2-5-301室业主,该住宅楼建筑面积为77.61平方米。2013年12月11日,赵伟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楼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2015年8月27日,兴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及公共卫生管理等,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7元收取。赵伟未交纳2016年度物业费。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赵伟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公司与兴港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物业公司按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赵伟应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计算的物业服务费金额有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赵伟提出的自家房屋墙壁裂缝问题,不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不能对抗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物业公司自愿撤回对实际执行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651.92元;二、驳回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