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军、毕桂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军,毕桂荣,李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18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牙克石市新区*号。法定代表人:高成,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洪军,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毕桂荣,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李洋,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洪军、毕桂荣、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李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