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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晶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晶,男,生于1989年5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本市七里河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7年8月15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6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晶犯贩卖毒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晶经电话联系,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邮政机械厂大坡附近向包某某贩卖了100元钱的毒品。2、2017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晶经电话联系,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邮政机械厂大破附近向包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包某某处查获张晶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15克、张晶脚下查获被其丢弃在地上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并从其口袋内查获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春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