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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某、柳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柳某,女,汉族,1975年4月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8577.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0351元,剩余债权数额1822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柳某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崔某,因被执行人柳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崔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