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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崔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02号原告刘小辉,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生,现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崔海林,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崔勇,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683358713D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柏生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661636305K。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刘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诉被告崔海林、崔勇、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辉的起诉。诉讼费依法缓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焱审判员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