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新民盛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之鹏、陈桂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民盛事实业有限公司,张之鹏,陈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781号申请人河南新民盛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6号1楼西厅。被执行人张之鹏,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桂芝,女,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新民盛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之鹏、陈桂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之鹏、陈桂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新民盛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