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常春申请焦增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春,焦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刘常春,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焦增辉,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常春与被执行人焦增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林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