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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新霞与董书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霞,董书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822号原告:吕新霞,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书勋,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吕新霞与被告董书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吕新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新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新霞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