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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殿增与被告吴东超、任永辉、林总建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殿增,吴东超,任永辉,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32号原告:屈殿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东超被告:任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殿增诉被告吴东超、任永辉、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殿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殿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殿增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