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耀辉、张晓娟等与高风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辉,张晓娟,高风民,高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民初1048号原告贾耀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原告张晓娟,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贾耀辉妻子。被告高风民,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告高占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高风民之子。原告贾耀辉、张晓娟与被告高风民、高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风民、高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二被告偿付欠款294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系木材买卖关系,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木材,欠原告木材款29400元。2016年9月13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高风民、高占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赊购原告木材,经原、被告核算,被告欠原告木材款合计29400元,至今被告为给付原告欠款。2016年9月13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贾耀辉、张晓娟现金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高占峰、高风民”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销售木材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经营加工木材生意,原告将木材销售给被告,被告应依约定给付原告木材款。本案中被告高风民、高占峰于2016年9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有被告高风民、高占峰签名。原告依据该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高风民、高占峰享有答辩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高风民、高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风民、高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耀辉、张晓娟欠款29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风民、高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