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建国与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国,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53号原告:任建国,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闽江路交叉口诚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国与被告鹤壁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任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