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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贵斌、于光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贵斌,于光武,罗千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834号移送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贵斌。被执行人于光武。被执行人罗千盼。案由:罚金移送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移送庞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移送执行人移送本院强制执行,缴纳罚金310000元,追缴87273元。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庞朋无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3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