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林世东、林世远、福建展宇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3938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负责人:洪荣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荣,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 告 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世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展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世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林世远,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林世东,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诉 讼 请 求 1.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7年4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为243990.73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2.被告林世远、林世东对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就被告福建展宇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243990.73元及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林世远、林世东对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恩东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展宇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376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