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陆文生,罗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陆文生,罗定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83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蒙柱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生,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罗定霞,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文生、罗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文生、罗定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