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加强与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强,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35号原告胡加强。委托代理人郭庆清,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衍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胡加强诉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胡加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加强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大冶市陈贵大广山矿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胡加强负担。审 判 员 吴 曦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