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孔凡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孔凡林,孔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101户。法定代表人张猛,行长。被执行人孔凡林,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孔丽华,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孔凡林、孔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03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