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任立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任立朕,王学玲,任立祥,聂冬梅,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李长岭,刘永梅,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赵惠玲,高新亮,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3362-4代表人尚永兴,行长。被执行人:任立朕,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执行人:王学玲,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执行人:任立祥,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址。被执行人:聂冬梅,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经济开发区安家。组织机构代码78345720-9。法定代表人:任立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长岭,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刘永梅,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南六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5449434-2。法定代表人:李长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惠玲,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高新亮,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朱家管区。组织机构代码78846156-5。法定代表人:赵惠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任立朕、王学玲、任立祥、聂冬梅、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李长岭、刘永梅、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赵惠玲、高新亮、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2720408.2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立朕、王学玲、任立祥、聂冬梅、东营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李长岭、刘永梅、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赵惠玲、高新亮、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