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生与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生,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肖生,女,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肖生申请执行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7230元及利息,执行费450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