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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丽与被执行人仲福新、罗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仲福新,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韩丽。被执行人:仲福新。被执行人:罗琼。关于申请执行人韩丽与被执行人仲福新、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丽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仲福新、罗琼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仲福新、罗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韩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术琼